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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思

2009/12/29 00:03
網路公開傳輸利用與著作權集體管理(5)

伍、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之修法議題

一、主動服務而非被動管理

著作權仲介團體依其歷史發展及成立之目的,對內係為著作權人提供服務,對外則係為著作利用人提供服務,因此,著作權仲介團體無論是對內或對外,均應負起主動服務之責任,積極滿足權利人與利用人之需求,始符合其成立之目的。然而,由目前著作權仲介團體對於公開傳輸權之授權遲遲無法提出有效之解決方案觀察,可以發現國內集管團體因為缺乏有效的激勵與壓力,陷入集體「被動管理」的狀態。亦即,當出現一個新的著作財產權類型,集管團體僅能以遲鈍、緩慢地方式回應權利人在管理上以及利用人在授權方面的需求,未能主動因應新的著作利用提出適當的解決方案,無怪乎長期以來著作權仲介團體經常遭致各界批評。然而,就筆者個人觀察而言,其中固有人為因素存在,但法制面亦有須檢討之處,茲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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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賴文智律師 發表於 網路暨智慧財產權 | 引用 (0) | 閱讀(365)
2009/12/22 00:02
網路公開傳輸利用與著作權集體管理(4)

肆、由公開傳輸談數位時代著作權集體管理之發展

由前述對於公開傳輸以集體管理方式進行管理可能面臨問題之說明,其實亦出現在其他著作財產權之領域,例如:公開播送亦可能面臨未來數位無線電視業者因數位廣播發送相關設備高昂,以單一發送平台方式播送不同家業者節目內容的問題、電視或廣播節目之製作,因有長期保留或授權他人利用之需求,而有取得重製權之必要等,以下即由筆者個人對於公開傳輸此一權利之觀察,簡單介紹在數位時代國內著作權仲介團體應注意之發展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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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16 18:29
涉抄襲!中國微軟暫停MSN聚酷微網誌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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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16 00:01
網路公開傳輸利用與著作權集體管理(3)

參、公開傳輸利用之特性

當然,由前述集體管理之特性加以觀察,並非所有的著作財產權都適於以集體管理的方式管理,為降低著作利用交易成本,避免監督管理上的困難或內部爭議,集體管理團體對所有著作都一視同仁,故不適於對是否授權他人利用希望保有決定權或對授權他人利用之價格或其他利用條件希望保有決定權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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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11 04:51
愛的發聲練習劇本,著作權也發聲?
由 賴文智律師 發表於 網路暨智慧財產權 | 引用 (0) | 閱讀(567)
2009/12/05 14:38
從德國數位圖書館計畫談國家與企業的角色

從歐洲數位圖書館(Europeana.eu)到德國數位圖書館計畫,歐洲國家對於美國從電影到網路的文化壟斷的反感及恐懼,在Google公司打算把最後一塊文化的瑰寶-龐大的書籍資料,也將之數位化上網後,為了避免在網路環境成長的這一世代,成為歐洲文化斷鍊的一代,跟隨Google公司的腳步由政府資源推動數位圖書館計畫,似乎已成歐盟國家的共識。然而,筆者比較感興趣的是:政府應該與企業競爭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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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 賴文智律師 發表於 網路暨智慧財產權 | 引用 (0) | 閱讀(404)
2009/12/02 00:01
網路公開傳輸利用與著作權集體管理(2)

貳、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之角色與特性

一、個別管理與集體管理

(一)著作權個別管理的概念

著作權人最初行使法律所賦予權利之方式,即是自己或透過被授權人(如出版商)控制著作之散布與重製,自行監視是否有人侵害其著作權、自己決定著作的利用條件。亦即,著作權人自己(或透過經紀、代理、經銷等)管理自己的著作,著作權人與著作利用人間建立「直接」的雙邊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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